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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介绍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它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
一、支持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年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政策定位及额度
1、税收优惠: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省级认定奖励: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对规模以上企业奖励50万元,规模以下企业奖励15万元,对两年内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成长为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再奖励35万元,对有效期结束后复审再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标准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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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介绍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中小企业群体,是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在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支撑经济可持续发展、扩大社会就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支持条件
1、注册地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两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两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支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二、政策定位及额度
通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取得入库编号的企业,可以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荐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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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持条件
对实现成果产业化、产生经济效益较好的我省企业,给予企业研发费用投入后补助支持,重点支持我省高新技术企业和进入“科技型中小 企业信息库”的企业。
1、必须是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
2、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我省企业,且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尚在有效期内。
3、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纳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入库登记编号在有效期内且未被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撤销资格的我省企业。 支持的企业需符合条件1,并符合条件2或条件3其中一项。
二、核算依据及支持方式
采取后补助方式对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进行支持。
1、企业研发费用是指企业研发活动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具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有关规定进行归集。
2、研发费用投入额度按照开展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备案工作时,税务部门核定企业年度纳税可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经费支出数额为准。
3、企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投入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含200万元),按照研发费用投入的10%、上限不超过300万元给予研发费用投入后补助。
4、企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投入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但满足研发费用投入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比重高于5%或近三年销售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5%条件的,按照20万给予研发费用投入后补助。
5、后补助资金由省、市(地)联合出资,各占50%。
政策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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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介绍
一、支持条件
1、申请奖补的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核算准确,遵守相应法律法规,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申请首台(套)产品奖励的企业,其产品应列入2022年黑龙江省首台(套)产品认定名单并在上年度实现销售,单台(套)设备、核心部件、控制系统、软件系统实际销售价格不低于50万元;新材料实际销售价格在1万元/吨以上且总价值不低于50万元/批。
3、申请首台(套)产品保险补偿的企业,其产品应是经省工信厅认定的首台(套)产品且在2021年以后投保了经中国银保监会备案的质量保证和产品责任综合险(简称“综合险”)。已列入工信部保险补偿支持范围的,不再享受保费补贴。
二、政策定位及额度
1、对首台(套)产品的研制企业,按单台(套)产品实际成交价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单台(套)奖励上限200万元;有多个产品的,每户企业每年奖励合计不超过500万元。 2、对研制企业购买首台(套)产品“综合险”的,按实际投保费率不超过3%的费率上限、年度支付保费的80%给予保险补偿,补偿时间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长不超过3年,每户企业每年不超过500万元。同一产品*多享受3台(套)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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